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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与郑州东翔商贸有限公司、王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郑州东翔商贸有限公司,王宝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陈金忠,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向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国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东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桥家门58号郑州世贸商城三层23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宝英。被告王宝英,经商,住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2号院2号楼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翔商贸有限公司、王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多彩服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