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赵宝成。被告:金某甲。原告杨某为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成、被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1995年,杨某与金某甲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嗣后,双方发生矛盾,现感情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杨某与金某甲的婚姻关系,女儿金某乙由杨某抚养,并由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金某甲辩称,双方相识恋爱、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现杨某所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也不成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要求驳回杨某的诉请。经审理查明,1995年,杨某与金某甲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就读杭州钱塘外国语学校。2004年双方因故发生矛盾,事后也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杨某与金某甲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多做沟通、交流,并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杨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