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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姜培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姜培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超。委托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姜培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姜培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