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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益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益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6号原告: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6814-7)。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谢小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益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益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暂时下落不明、暂缓起诉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诉讼费303元,由原告余姚市振新橡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