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44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任某,陕西好运动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