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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瑞天乡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瑞天乡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8号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源。委托代理人:邵晔。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霞富。被告:浙江瑞天乡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瑞天乡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1元,减半收取4265.50元,由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