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诉刘连珠(又名申连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刘连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73号原告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耀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珠(又名申连珠),女。委托代理人杨习军,男。原告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刘连珠(又名申连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矿劳动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连珠(又名申连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