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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巍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先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何金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叶某甲下落不明,于2010年3月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恶化。2008年5月,原、被告在广州打工,被告离开住所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叶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原告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叶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属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尚可维系。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关于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