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华东与任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华东,任保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施华东,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山自然村18号。被告:任保德,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堂鹤村岙里坑3-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东与被告任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88.5元,由原告施华东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