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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华东与任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华东,任保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施华东,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山自然村18号。被告:任保德,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堂鹤村岙里坑3-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东与被告任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88.5元,由原告施华东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