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明龙与智秀英、刁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龙,智秀英,刁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45号原告程明龙,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望春小区8幢3单元202室。被告智秀英,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虹星桥镇南新街500号。被告刁桂兰,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尹家边自然村。原告程明龙诉被告智秀英、刁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程明龙承担。审判员 陈满民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