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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袁杏花、陈益等与楼仲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杏花,陈益,钱成,楼仲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袁杏花,女,192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陈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钱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楼仲君,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诉被告楼仲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