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袁杏花、陈益等与楼仲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杏花,陈益,钱成,楼仲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袁杏花,女,192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陈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钱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楼仲君,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诉被告楼仲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杏花、陈益、钱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