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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群与陈绒月、戚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群,陈绒月,戚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高群,农民。被执行人:陈绒月,农民。被执行人:戚挺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955号高群与陈绒月、戚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绒月、戚挺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高群借款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高群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审判员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