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飚。委托代理人傅培培。被告毛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