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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祎敏与段宝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祎敏,段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徐祎敏被执行人:段宝军徐祎敏与段宝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宝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祎敏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徐祎敏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