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祎敏与段宝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祎敏,段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徐祎敏被执行人:段宝军徐祎敏与段宝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宝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祎敏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徐祎敏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一字第2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