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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施海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于标,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小区7幢506室,该支行员工。被告:施海波,路桥区路桥街道月河南街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施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已偿还了全部欠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