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DNPINTERNATIONALCO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DNPINTERNATIONALC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耕渔路****。 法定代表人:周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DNPINTERNATIONALCO,INC。住所地:,CA90670美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DNPINTERNATIONALCO,IN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7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836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秀 审 判 员 龚 倩 审 判 员 王凌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江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