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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郭晓斌、郭林、马兴发、师群芝与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斌,郭林,马兴发,师群芝,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郭晓斌。申请执行人郭林。申请执行人马兴发。申请执行人师群芝。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歆频,总经理。郭晓斌、郭林、马兴发、师群芝与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晓斌、郭林、马兴发、师群芝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等共人民币2447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至2011年9月30付清所有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2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