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朝晖与蔡林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晖,蔡林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叶朝晖,鹿城区信河街216-1号。被告:蔡林美,鹿城区瓯浦新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晖与被告蔡林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朝晖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7日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建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