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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朝晖与蔡林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晖,蔡林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叶朝晖,鹿城区信河街216-1号。被告:蔡林美,鹿城区瓯浦新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晖与被告蔡林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朝晖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7日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建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