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康文贤诉与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贤,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康文贤。被告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家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康文贤诉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库存的200吨425号水泥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文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库存的425号水泥查封200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怀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