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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吕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吕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下街1号。法定代表人:邓辉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银志,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琦,农民,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华路3-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