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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甘锦某与深圳市某黄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锦某,深圳市某黄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69号原告:甘锦某。被告:深圳市某黄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蒋百友、人民陪审员陈初瑛、岑婉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六号厂房六层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每月租金8500元,免租期一个月,计算租金时间由201O年1月5日开始。2009年l2月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两个月的租赁保证金17000元,第一个月租金9100元及厂房隔墙费用2000元,合计28100元。但是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的原因,租赁合同一直未能办理备案手续,虽经原告屡次催告,被告一直未能办好租赁合同备案,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环保审批更是无从办理。目前已有一个多月,由于工商登记事宜悬而未决,原告已推迟了采购机器的交货日期和意向供货合同的签订。鉴于被告长期未履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合同中双方也约定了如无法办理消防、环保手续被告应退还原告已缴的全部款项。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租金共计26100元;3、判决被告因延误原告的公司注册带来的工资、销售经济损失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六号厂房六层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每月租金8500元,免租期一个月,计算租金时间由201O年1月5日开始。该合同还约定物业公司应配合原告申办消防及环保资质,如无法申办到,则物业公司无条件退款。2009年l2月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两个月的租赁保证金17000元,第一个月租金9100元共计26100元。此后,因被告不能办理上述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致使原告的工商登记、环保审批等手续无法办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书》、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故应视为其无相关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应为无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不能办理消防、环保审批手续,则被告无条件退款,故对于原告第1、2、4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第3项诉请,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甘锦某与被告深圳市某黄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深圳市某黄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甘锦某租赁保证金、租金共计26100元。三、驳回原告甘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随上述款项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百友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岑婉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学军书 记 员  陈 颖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