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叶英与章炎林、朱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叶英,章炎林,朱小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马叶英,身份代码330222197204158246,汉族,慈溪市人,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17号501室。委托代理人熊玉祥、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炎林,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东关街道联星村朱家娄娄里139号。被告朱小红,住上虞市东关街道联星村娄里53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叶英与被告章炎林、朱小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叶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叶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炎林、朱小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叶英撤回对被告章炎林、朱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马叶英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君代理审判员 耿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云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