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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江、王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江,王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行新前支行信贷员。被告:王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0116311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188号。被告:王小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5073117,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江、王小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开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