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月珍与徐国华、包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珍,徐国华,包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74号原告何月珍,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筏头乡东沈村东沈32号。委托代理人李一心,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阳光花园26幢101室。被告徐国华,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东兴小区a区71幢1室,现住金华市北苑小区25幢1单元301室。被告包招成,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17幢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珍与被告徐国华、被告包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425元,由原告何月珍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海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