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澳立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市中澳立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846629-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771号(5-2)。法定代表人:李昌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中澳立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4041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法定代表人:范茹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澳立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