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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与陈金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陈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徐英,总经理。被告陈金林,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1幢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顺发广告庆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