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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9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安玉兰与被麻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玉兰;麻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兰,49岁,女,现住桃山区。 被执行人麻泽东,男,48岁,男,现下落不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玉兰与被执行人麻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黑090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40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麻泽东于2019年12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安玉兰100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给付完毕。2、如被执行人麻泽东未能如期履行执行和解约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玉兰将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90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执行时效内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守福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