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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注册号:3302001701350)。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113、115号。诉讼代表人:毛颖,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萍,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926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元2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注册号:3302001701350)。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113、115号。诉讼代表人:毛颖,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萍,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926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元24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