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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鹏与周远、洪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周远,洪伟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周鹏,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胜委六组铁西街74-1号。被告:周远,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山头村东升路2号,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被告:洪伟仁,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村2-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周远、洪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