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成群与徐友国、钱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群,徐友国,钱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成群。被告:徐友国。被告:钱素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群与被告徐友国、钱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群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成群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修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