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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维清与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清,刘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1号原告金维清,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马丁村。被告刘军民,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5幢1号。原告金维清与被告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维清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