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维清与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清,刘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01号原告金维清,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马丁村。被告刘军民,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5幢1号。原告金维清与被告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维清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