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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赛×××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莹,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赛×××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赛×××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3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669元,由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成都工×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338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366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炜审 判 员 张    尧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文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