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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明海与陈汉中、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海,陈汉中,陈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龚明海,道九联村。被告:陈汉中,乌市大陈镇镇中北路21号。被告:陈向东,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B幢3单元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海诉被告陈汉中,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海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审 判 长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