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明海与陈汉中、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海,陈汉中,陈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龚明海,道九联村。被告:陈汉中,乌市大陈镇镇中北路21号。被告:陈向东,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B幢3单元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海诉被告陈汉中,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海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审 判 长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