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卢某、洪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爽。被告人洪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叶爽,被告人洪某、余某、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驾车至本市南山路长桥公园段马路中间绿化带旁,窃得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大队放置的进口三级反光膜标志牌二套,后继续驾车至三台山路与虎跑路交叉口路边,窃得进口三级反光膜标志牌四套,在欲继续窃取进口三级反光膜标志牌时,被交通协管员发现,被告人卢某、洪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江某甲逃离现场后于3月18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已窃得的六套进口三级反光膜标志牌共计价值人民币3985元,欲窃取的一套进口三级反光膜标志牌价值人民币6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沈某、周某、张某、江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洪某、余某、江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