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蔡余微与宋碎考、林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余微,宋碎考,林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64号��告:蔡余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曹高敏。被告:宋碎考。被告:林秀云。原告蔡余微为与被告宋碎考、林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涂波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余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碎考、林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余微诉称:被告宋碎考、林秀云系夫妻,被告林秀云因经营缺资于2009年8月15日向原告蔡余微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宋碎考、林秀云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蔡余微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宋碎考、林秀云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林秀云在答辩期向本院书面答辩称:原告陈述不实,我向原告借款是系用于个人赌博,原告也是知情的;借款陆续发生,其中2009年8月15日借三万元,之后都是一万至两万元不等,至2010年1月共计10万元,约定利息月利率6%,第一个月利息先从本金扣除,实际交付借款94000元;我从2009年10月份开始陆续还款,其中2009年10月还3000元、11月还8000元、12月还3000元、2010年1月份还4000元,合计18000元;结算时120000元包括10万元本金和20000元利息;借款系我个人用于赌博,我丈夫宋碎考不知情,故原告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于理均不合;综上,原告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仅为94000元,并且由于原告系提供高利贷,故利息应不予支持,扣除答辩人已偿还的18000元,答辩人实际还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83144元;因为我经济困难,借款又因赌博输掉了,故恳请法院能够允许我以分期还款方式向原告还款。两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没有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宋碎考在收到应诉通知后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又没有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被告林秀云虽书面提出答辩意见,但其没有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原告提供的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林秀云辩称的事实,因其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蔡余微与被告林秀云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蔡余微起诉后,被告林秀云应及时返还借款,被告���碎考、林秀云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两人应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对此的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碎考、林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余微借款12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蔡余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宋碎考、林秀云负担(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7040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