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与被告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13日生大儿子徐丁,2005年12月24日生小儿子徐乙。婚后由于被告徐某沉迷赌博,长期婚外恋,致夫妻不睦。2007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之后原、被告没有和好,一直分居。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仙居县××街道花园东区××单××室房屋1套,位于仙居县××街道××层房屋1间、厨房1间、屋基2间,东岭某某电站投资30万元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徐某的大哥徐丙所欠的5万元借款。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原告胞哥王乙3万元、欠原告胞弟王丙4.5万元、欠原告胞姐王丁5万元。原、被告在桐乡市的门市部出卖价款152万元,当时除了为被告徐某还赌债外,有65万元由原告王某保存,35万元由被告徐某保存,后来原告王某给了被告徐某30万元投资东岭某某电站。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丁由被告徐某抚养,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由被告徐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徐丙所欠的5万元债权和欠王乙、王丙、王丁的债务合计12.5万元由双方各半享有和承担;东岭某某电站的投资款各半分割。被告徐某答辩称:自上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和好了1年左右,后又分居。在老家徐加岙村的房屋及厨房是婚前分家所得,屋基没有批下来,东岭某某电站投资款是28.8万元,已经作价33万元转让给沈甲与沈乙,用于还债。大约7年前原、被告将在桐乡市的门市部出卖,价款152万元,还债还了50多万元,有65万元由原告王某保存,35万元由被告徐某保存,后用该35万元中的28.8万元投资东岭某某电站。被告大哥徐丙欠原、被告的借款是4万元,向原告胞哥王乙借款3万元、原告胞弟王丙借款4.5万元属实。没有向原告胞姐王丁借款5万元。债务还有欠周波5万元,欠大路信用社15万元、欠被告胞哥徐戊1万元,欠被告胞妹徐己1万元、欠施某某3万元、欠被告妹夫的哥哥1万元。欠工商银行贷款约2万元,被告徐某每月都在还款4100元,今年11月能还清。被告徐某同意离婚;婚生儿子徐丁由被告徐某抚养,徐乙由原告王甲抚养,抚养费每年付一次;在老家徐加岙村的房屋极厨房不能分割,套房给儿子,但原告王某须将卖门市部所得的65万元拿出由双方平分;债务共同还,债权各半享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13日生大儿子徐丁,2005年12月24日生小儿子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曾某某到桐乡市羊毛衫市场购买门市部做生意,2003年左右,原、被告以152万元价款将门市部转让,除了还债外,尚余100万元,原告王某保管了65万元,被告徐某保管了35万元。此后,被告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东岭某某电站投资了28.8万元,获得1.5个股份,于2009年7月3日和10月16日作价11万元和23万元,分别转让给沈甲半个股份、沈乙1个股份。原、被告婚后购买有仙居县××街道花园东区××单××室1套,现双方及两个儿子均在共同居住。被告徐某还有与父母分家所得的位于仙居县××街道××层房屋1间及厨房1间等财产。2007年6月,因夫妻不睦,原告王某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3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未和好。原、被告的共同债权有徐丙所欠的4万元借款。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欠王乙3万元、欠王丙4.5万元、欠工商银行贷款本息约2万元(该贷款以套房抵押,每月还本付息4100元,一直由被告徐某支付,2010年11月份期满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7)仙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转让协议2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儿子,有过夫妻感情,但后来夫妻不睦。自本院于2007年8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徐某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儿子徐丁由被告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因徐丁至2010年7月13日年满18周岁,故自2010年8月份开始至徐乙成年止,由被告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抚养费200元,一年结算一次,每年8月20日前付清全年费用。徐丙所欠的4万元借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欠王乙的借款3万元、欠王丙的借款4.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偿还。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约2万元,由被告徐某归还。位于仙居县××街道花园东区××单××室房屋1套,目前原、被告及两个儿子均在居住,原告王某表示暂时不要求分割,可另行处理。位于仙居县××街道××层房屋1间及厨房1间等财产,是被告徐某与父母分家所得,现原告王某不能举证证明系婚后所得,应另行处理。原告王某称在徐加岙村有屋基两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王某称尚欠王丁借款5万元和被告徐某称尚欠周波借款5万元、大路信用社借款15万元、徐戊借款1万元,徐己借款1万元、施某某借款3万元、被告妹夫的哥哥借款1万等,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徐某已将东岭某某电站股份转让,转让款目前是否存在无法查清,原告王某要求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应另行处理。原告王某所得的门市部转让款65万元,已经过了许多年,目前是否存在亦无法查清,被告徐某要求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徐丁由被告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至十八周岁,自2010年8月份开始至徐乙年满18周岁止,由被告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抚养费200元,一年结算一次,每年8月20日前付清全年抚养费;三、徐丙所欠的4万元借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四、欠王乙的借款3万元、欠王丙的借款4.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偿还,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约2万元,由被告徐甲偿还。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