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301号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东,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X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视X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谷,被告译X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东、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视X公司诉称:2008年,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X公司)及浙江影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X公司)投入巨资,联合拍摄完成贺岁大片《非X勿扰》。该片由著名导演冯某刚执导,由葛某、舒淇等众星主演。该片自2008年12月底公映以来,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收益和极佳的市场口碑。2008年,寰X电影有限公司与浙江影X(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确认书及版权声明,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股份传媒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该剧相关维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与调解、接受赔偿。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非X勿扰》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译X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方并未侵犯原告取得的相关权益。第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证明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非X勿扰》由华X公司、寰X公司及浙X公司于2008年拍摄完成。同年12月5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X6号)。2008年10月9日,浙X公司向华X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主要内容:浙X公司作为电影《非X勿扰》的投资方仅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署名权,同意放弃其在该影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2008年11月3日,寰X公司向华X公司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寰X公司确认华X公司拥有电影《非X勿扰》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多媒体制品发行权及其他发行权利),及华X公司有权以自身的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2009年4月25日,华X公司向视X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视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授权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诉讼,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该授权书附件列有电影作品目录和电视剧作品目录,其中包括涉案影片《非X勿扰》。2009年10月29日,视X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月31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波、王某学及操作人员陈某锲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巡X街一号的“EX网吧”,由陈某锲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开机登陆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2、点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www.Xmovie.com/WebMedia/web/default.asp;3、在上页中分别找到《非X勿扰》等七部影片,对上述影视剧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同步录像;4、录制结束后,经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保存至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其后,使用公证员的笔记本电脑上网后,输入上述网址“http://www.Xmovie.com/WebMedia/web/default.asp”,显示为“无法显示页面”。公证人员将保存在U盘上的视频文件带回公证处,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公证处据此制作(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X77号公证书。另查,译X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登记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巡X街一号二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著作权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0)京东方内字第3X9号公证书等证据,可认定华X公司、寰X公司及浙X公司系涉案影视作品《非X勿扰》的著作权人。根据浙X公司的《版权声明》及寰X公司的《确认书》,可认定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非X勿扰》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译X公司开设的“EX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非X勿扰》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称公证书存在重大缺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及合理费用的计算问题。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译X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影视作品《非X勿扰》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深圳市译X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裕君书 记 员  庄素霞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