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邱某某为与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与湖州××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邱某某为与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湖州××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村。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原告邱某某为与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振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起诉称,原告原是双林供销社职工,下岗后个人经营小型废品收购部,被告振阳××向原告购买废纸数批。至2008年3月6日,被告尝欠货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在2008年7-8月已经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无着,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振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振阳××之间有废纸买卖业务,由原告供应被告废纸,截止2008年3月6日,双方对废纸款予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废纸款人民币17000元,当天被告出具协议一份,承认所欠款项并承诺于同年9月底付清。同年7-8月间被告给付原告废纸款人民币4000元,余款拖欠不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至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乙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废纸款并长期拖欠,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废纸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邱某某废纸款人民币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被告湖州××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