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麻君武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麻君武;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80号原告:麻君武,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高峰村平原七组。委托代理人:李坤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导远,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君武与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君武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君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依法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麻君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