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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扎木·某某某某诉被告扎木·某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扎木·某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亚刚,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木·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木·某某某某诉被告扎木·某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木·某某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木·某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木·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