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扎木·某某某某诉被告扎木·某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扎木·某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亚刚,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木·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木·某某某某诉被告扎木·某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木·某某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木·某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木·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