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99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郭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江东东洲花园映日苑12-2-2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1366**号,义乌房江东共字第a0014858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