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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超武与郝亮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武,郝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张超武。被告郝亮,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武诉被告郝亮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武撤回对被告郝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