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超武与郝亮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武,郝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张超武。被告郝亮,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武诉被告郝亮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武撤回对被告郝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