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平国合诉被告李小珠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平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