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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平国合诉被告李小珠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平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