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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沈某某与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上诉人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09)甬仑民初字第25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沈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96年6月,吴某某作为宁波市北仑小港制冰厂(以下简称小港制冰厂)的负责人将本案争议的原属小港制冰厂所有的码头投入宁波润发冻品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润发公某)。1998年,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润发公某、宁波市镇海鑫达冷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以调解结案。在执行中,润发公某与建设银行于1998年1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将润发公某的码头等财产抵偿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某(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某),周某某通过拍卖取得了信达公某对润发公某的债权,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周某某对润发公某的债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1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码头等财产归沈某某所有。1999年,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小港信用社)诉润发公某、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新立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以调解结案。在执行中,因润发公某未履行义务,小港制冰厂为履行执行担保协议于1999年10月20日与小港信用社签订转让协议,将涉案码头作价72万元转让给小港信用社,之后,小港信用社变更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信用社。2005年8月17日,明日某某从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信用社购得该码头。小港信用社明知小港制冰厂已对涉案码头不享有所有权而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是无效的,明日某某受让该码头也不合法。请求确认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立村的制冰码头属沈某某所有。明日某某在原审中辩称:沈某某属一案两诉,宁某某事法院已受理未审结的(2008)甬海法舟事初字第13号案件中,双方也对涉案码头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已包含了本案的诉讼请求,沈某某无须另行提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码头归明日某某所有,沈某某对该民事裁定书如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某解决。在实体处理上,宁某某事法院(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已确认码头归明日某某所有。(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在程甲实体上均是不合法的。请求驳回沈某某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提供的(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系原审法院在执行程某中依法制作的执行法律文乙,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在裁定主文甲明确确定本案双方讼争的码头归沈某某所有,已经直接产生了讼争码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该裁定书未经任何法定程某被改变的情况下,现沈某某又诉请法院确认讼争码头的所有权,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沈某某的起诉。宣判后,明日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原裁定的理由为涉案码头已归明日某某所有。事实与理由:一、在程某上,原审法院在发现不同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乙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未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即作出裁定有欠考虑。2006年2月宁某某事法院作出(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已确认涉案码头属于明日某某所有。2006年11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码头归沈某某所有。两份裁判文乙各自确认涉案码头归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引发了码头所有权争议,原审法院应中止审理本案,向共同的上级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再作出裁定。二、在实体处理上,应认定涉案码头归明日某某所有。理由是,宁某某事法院是审理码头权属争议的专门法院,宁某某事法院已在判决书中确认码头归明日某某所有;而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的(2009)浙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中也确认明日某某对涉案码头享有所有权。沈某某辩称:根据建设银行诉润发公某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乙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涉案码头已归建设银行所有,(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润发公某原抵偿给建设银行的码头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已对码头合法享有所有权。(2009)浙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是指令宁某某事法院继续审理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只是确认了明日某某的诉权,并未裁定明日某某对码头拥有所有权,也没有撤销(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正在宁某某事法院进行审理,目前已中止诉讼,等待本案的处理结果。原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在主文甲已明确被执行人润发公某原抵偿给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的办公楼、冷库、码头、制冰车间等财产归沈某某所有。该裁定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裁定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说明涉案码头已为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又起诉要求确认其对码头享有所有权,其对本案不具有诉的利益,也缺乏法院对该诉请进行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明日某某对(1998)甬仑执字第1213-1216-2号民事裁定书如有异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某主张权利,其上诉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纠正原审裁定理由部分有关涉案码头归属的认定,确认其对涉案码头享有所有权,理由不足。明日某某认为原审法院在程某上存在不当,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明日某某上诉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审判程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波审 判 员  张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