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建梁与何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梁,何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建梁,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桃花岭3号三楼。委托代理人:陈聪霞,浙江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彭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赵家镇泉畈四村2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梁与被告何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梁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梁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梁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仙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