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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永建与陶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建,陶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永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丰村二区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902166876。委托代理人:金巧丽,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莲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健,江区桥头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建与被告陶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建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鉴定费250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吴永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