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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茅振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茅振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法定代表人:陈泉丰,总经理。被告:茅振挺,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茅振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胡伯新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