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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11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某某在金华市商业银行存款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马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