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海宁市雅艺纺织有限公司与陶文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3号原告:海宁市雅艺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4677-X)。住所地:海宁市许巷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明。委托代理人:江力。被告:陶文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雅艺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文土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雅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文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