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世强与郑新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强,郑新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郑世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上店一弄1号。被告:郑新华,60岁,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中心大道。本院在受理原告郑世强与被告郑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强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土地征用补偿款9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新华价值92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